苗栗縣府通過苑裡公有零售市場維持暫定古蹟

苗栗縣府通過苑裡公有零售市場維持暫定古蹟
  • 苗栗縣政府審議通過「苑裡公有零售市場」維持暫定古蹟
  • 公布日期:2018-10-08
苗栗縣政府107年10月7日辦理107年第2次有形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,會中決議「苑裡公有零售市場」為暫定古蹟,建議保留目前尚存之磚砌結構,但基於公共安全與衛生及維護周邊民眾生活環境之考量,災後各類物品殘骸鎮公所可先行進行清運,惟清運過程宜避免使用大型機具。

「苑裡公有零售市場」於107年9月14日凌晨發生火災,因在地民眾認為苑裡市場具有歷史與文化保存價值,遂向本府提報希望將該處列為古蹟,進行文化資產保存與修復工作,本府隨即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受理提報,並將該處列為暫定古蹟,同時配合地方需求,隨即召開107年第2次審議會進行討論並做成決議。

「苑裡公有零售市場」建於明治42年(1909)、昭和9年(1934)改建、昭和12(1937)年毗連苑裡公設消費市場北側之苑裡區役場建築併入本消費市場,原建時名稱為「苑裡公設消費市場」,審議委員認為市場在歷史價值上見證了苑裡人逾百年的常民生活,雖遭火災焚毀,然部分牆體仍可見原始樣貌、市場建物形制梗概尚能粗略顯現,故決議維持暫定古蹟身份、先行釐清其文資價值;唯考量在地居民之生活環境、公共安全與衛生,亦決議公所可先就牆體結構外之現場火災殘跡進行清理。

聯絡人:文化資產科/郭靜芳(037)352961#711